與《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類似,關于地區無核武器區的五個條約要求締約方與原子能機構締結全面保障協定。這些條約涵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南太平洋、東南亞,非洲和中亞。
無核武器區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明確提到任何一個國家集團有權締結地區條約,以確保“在其各自領土內徹底不存在核武器”。這種地區無核武器區有助于加強全球核不擴散和鞏固實現和平與安全的國際努力。
關于地區無核武器區的五個條約要求其締約方與原子能機構締結全面保障協定: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條約》(英文)(特拉特洛爾科條約,1967年)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英文)(拉羅湯加條約,1985年)
- 《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英文)(曼谷條約,1995年)
-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英文)(佩林達巴條約,1996年)
- 《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英文)(塞米巴拉金斯克條約,2006年)
來源: 聯合國裁軍事務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