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在這里找到關于《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十次審議會議的更多信息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合作以及進一步實現核裁軍和全面徹底裁軍目標的全球努力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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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合作以及進一步實現核裁軍和全面徹底裁軍目標的全球努力的核心。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于1968年開放供簽署,并于1970年3月5日生效。1995年5月11日,該條約被無限期延長。它有191個締約國,是在防止核擴散、和平利用核能和核裁軍領域內得到最廣泛遵守的條約。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無核武器締約國承諾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而核武器締約國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誘導任何無核武器締約國制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該條約規定的核武器締約國系指在1967年1月1日之前已制造和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國家。該條約有五個核武器締約國。
雖然原子能機構不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締約方,但該條約賦予原子能機構重要的核查責任。《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三條要求每個無核武器締約國與原子能機構締結《全面保障協定》,使原子能機構能夠核查其履行該條約所規定義務的情況,以防止核能從和平用途轉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
因此,原子能機構作為國際保障視察機構擁有特定的核查職責,即核查無核武器締約國履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規定義務的情況。截至2023年5月3日,該條約的182個無核武器締約國已按該條約要求將《全面保障協定》付諸生效,4個無核武器締約國尚未將《全面保障協定》付諸生效。
原子能機構還在實現第四條規定的促進和平利用核能國際合作的目標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原子能機構通過其與能源安全、人類健康、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水資源管理和工業應用有關的活動,支持成員國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