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是原子能機構對核設施和核材料實施的一套技術措施。通過這些技術措施,原子能機構尋求獨立核實一國的法律義務,即核設施沒有被濫用、核材料沒有從和平用途被轉用。各國通過締結保障協定接受這些措施。
保障是原子能機構核實各國根據各自與原子能機構締結的保障協定所作的法律承諾的手段。保障的實施以年度為周期,包括四個主要過程:
- 收集和評價保障相關信息
原子能機構收集、處理和審查與一國有關的所有可用的保障相關信息,以評價這些信息與該國關于其核計劃的申報的一致性。
- 為國家制定保障方案。
一國的保障方案包括用于實現核實該國申報的技術目標的保障措施。
- 規劃、開展和評價保障活動
原子能機構制定一項計劃,具體規定在現場和原子能機構總部進行的保障活動。一旦開展活動,原子能機構便評價其達到技術目標的程度,并確定可能需要跟進的任何不一致情況。
- 得出保障結論
原子能機構得出的保障結論基于其獨立的核查和調查結果。它們是年度保障執行周期的最終產物,并向國際社會提供各國正在履行其保障義務的可信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