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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俄羅斯別洛雅爾斯克核電廠的BN-800商用快堆。(圖/俄羅斯核電公司)
核技術極大地造福社會,無論是正在生產低碳能源、治療癌癥、食品滅菌,還是監測土壤侵蝕。然而,應用這些技術需要認真的監管,以減少風險,防止工作人員、患者、公眾和環境可能遭受輻射照射。這就是安全標準的用武之地。
雖然安全的首要責任在于負責涉及核技術活動的個人或組織,但監管安全是國家責任,而原子能機構可以提供幫助。原子能機構制定的安全標準反映了就保護人和環境免受電離輻射有害影響所需的高水平安全達成的國際共識。
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涵蓋所有用于和平目的的核和輻射應用,并就輻射的醫療用途、核設施(例如核電廠)的運行、放射性材料的生產、運輸和使用以及放射性廢物的管理提供指導和要求。
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由三套出版物組成:“安全基本法則”,以非專家讀者可以理解的語言確定防護和安全的基本安全目標和原則;“安全要求”,規定確保現在和將來保護人和環境所必須滿足的要求,并幫助各國制定國家監管框架;“安全導則”,提供良好和最佳實踐,并就如何遵守“安全要求”提出建議和指導性意見。
制定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是一個公開、透明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從世界各地使用核技術的經驗中收集、綜合和整合知識。然后,由五個不同的安全標準分委員會審查原子能機構秘書處編制的草案,并與原子能機構成員國分享,以征求意見和進一步的投入。
委員會涉及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放射性物質的安全運輸以及應急準備和響應,并包括來自不同國家和組織的提名專家和官員。原子能機構所有安全標準都經安全標準委員會核可,“安全基本法則”和“安全要求”最終還經原子能機構理事機構理事會核準。
適用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由各國決定。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對各國沒有法律約束力,成員國可自行決定適用這些標準。但在原子能機構的自身業務中以及原子能機構向各國提供援助時,這些標準適用于原子能機構。
當一國選擇適用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時,往往希望將這些標準納入自己的國家法規中使用。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有時也被設計、建造和運行核設施或使用輻射源和放射源的其他組織或行業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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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Vol. 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