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朗)同意進一步加強合作和增進互信,以促進伊朗“全面保障協定”和伊朗自2016年1月16日起臨時適用的該協定“附加議定書”的全面執行。
經過密集的雙邊磋商,伊朗和原子能機構真誠地就解決原子能機構指明的保障執行問題達成了協議。就此而言,伊朗正在自愿向原子能機構提供對原子能機構指明的兩個場所的接觸和為原子能機構的核查活動提供便利,以便解決這些問題。原子能機構的接觸日期和核查活動日期已經商定。原子能機構的核查活動將依照“全面保障協定”和“附加議定書”以及在平等基礎上無歧視地對擁有“全面保障協定”和“附加議定書”的所有國家實施的原子能機構標準核查實踐進行。
在理事會2015年12月15日通過的GOV/2015/72號決議的背景下,原子能機構和伊朗均確認,這些保障執行問題僅與根據“全面保障協定”和“附加議定書”受保障的核材料和核活動相關。
在目前的這種情況下,根據對原子能機構所掌握的資料的分析,原子能機構對伊朗沒有進一步的問題需要提出,對伊朗根據其“全面保障協定”和“附加議定書”所作申報之外的場所也沒有進一步的接觸要求。
雙方均確認,原子能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專業性對履行其核查活動繼續至關重要。
原子能機構將繼續考慮伊朗的安全關切,根據原子能機構《規約》,“全面保障協定”和“附加議定書”的相關規定,以及原子能機構的既定保密制度、標準和程序,保護所有保障機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