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7年9月原子能機構大會第六十一屆常會核準,《棄用放射源管理導則》現已發布在原子能機構網站。這份文件連同《放射源進出口導則》,都作為《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為準則》的補充導則。
全世界在醫療、工業、農業和研究領域中使用的放射源達數百萬種。源可能在其使用壽命結束后很長時間內仍有放射性,因此必須對其進行安全管理和妥善保護。“行為準則”及其補充文件通過為制定、統一和實施國家政策、法律和條例以及促進成員國之間的國際和地區合作提供導則,促進管理和保護。
原子能機構監管基礎結構和運輸安全科科長Hilaire Mansoux說:“該導則促進了更嚴格的輻射安全和安保文化,一旦成員國將導則中的建議付諸實施,將進一步加強輻射安全和安保文化。”
該導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提供了管理和保護棄用放射源的各種選擇方案,并概述了相關各方(包括監管機構)的責任。它強調處置作為棄用源的最終管理方案,并鼓勵各國制定國家政策和戰略,以安全可靠的方式管理棄用放射源。它還載有關于雙邊關系的規定,包括在商定這種安排的情況下返還源的建議。
原子能機構核材料和設施安保科科長Muhammed Khaliq指出,該導則一旦實施,也將加強核安保。
他說:“對放射源從搖籃到墳墓進行有效和持續的監管和管理控制,對于防止發生有害放射性后果的惡意行為至關重要。”
成員國在給原子能機構的正式信函中對“行為準則”及其補充導則作出所謂的政治承諾,并在其中確認決定根據建議采取行動。在原子能機構170個成員國中,137個國家迄今已對“行為準則”作出承諾,114個成員國對《放射源進出口導則》作出承諾。
原子能機構通過項目和信息交流支持成員國實施“行為準則”和導則文件,包括2006年建立了正式程序。關于《棄用放射源管理導則》實施經驗交流第一次國際會議計劃于2020年在維也納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