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法律和條約法律處向秘書處和成員國提供核安全和核安保、核能、核應用、技術合作和核損害民事責任領域的法律咨詢和協助。核法律和條約法律處還行使原子能機構的保存人職能,并管理原子能機構的立法援助計劃。
核法律和條約法律處
核安全
該處促進遵守和執行在原子能機構主持下通過的核安全文書,包括向核安全和安保司提供實質性法律咨詢意見。在這方面,該處還與核安全和安保司一起為《核安全公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研究堆安全行為準則》、《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為準則》以及該準則的補充導則提供科學秘書處。
核安保
該處還促進遵守和執行在原子能機構主持下通過的核安保文書,主要是《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及其2005年修訂案和《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為準則》及其補充導則,以及其他有關的國際文書和安理會決議。
法律事務辦公室通過該處向核安全和安保司提供實物保護和反恐方面的法律支助。在緊急援助和響應方面,該處向事件和應急中心并根據《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和《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提供法律支助。
核責任
就在原子能機構主持下通過的核責任文書而言,核法律和條約法律處負責《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關于適用“維也納公約”和“巴黎公約”的聯合議定書》、《修正〈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的議定書》和《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
在這方面,該處還為總干事于2003年9月設立的國際核責任問題專家組會議擔任秘書處。
核能
該處向核能司提供法律咨詢,以支持其努力協助各國啟動新的核電計劃,包括編制相關文件和出版物,如《國家核基礎結構發展狀況評價》和《國家核電基礎結構發展中的里程碑》。
技術合作
該處還向技術合作司提供法律咨詢和支助,其中包括與《經修訂的國際原子能機構提供技術援助的指導原則和一般實施規則》和《經修訂的國際原子能機構提供技術援助的補充協定》有關的問題、“國家計劃框架”以及與原子能機構有關“亞太地區核合作協定”、“非洲地區核合作協定”、“拉美和加勒比地區核合作協定”和“亞洲阿拉伯國家核合作協定”的作用和職能有關的問題。
立法援助
核法律和條約法律處協調原子能機構的立法援助計劃,以協助成員國發展國家核立法。納入這一領域的有核法律短訓班,該短訓班是該處面向政府官員組織的一個為期兩周的培訓課程。
對成員國評定其關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國家法律框架的充分性而言,有用的資源有法律事務辦公室編寫的《核法律手冊》及其第二卷《核法律手冊:實施立法》。
保存人職能
該處還履行在原子能機構的主持下通過的和(或)由總干事擔任保存人的多邊條約的保存人職能,其中包括與國際熱核實驗反應堆項目有關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