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業必須小心地監測和控制其向環境的釋放,以保持空氣、水和土地的清潔。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為成員國提供了嚴格的監管機制,以限制放射性核素的釋放,控制對人和環境的放射性影響。
環境釋放
核技術在醫學與科學的應用和在核設施運行期間以及鈾、金屬礦石、化石燃料或磷酸鹽開采或加工過程中,都可能有放射性核素釋放到環境中。限制放射性向環境的釋放并確保符合所制定的輻射防護標準,至關重要。
近年來,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環境的脆弱,要求保護環境,使其免受工業污染物的影響,包括放射性物質的影響。因此,歷史上以人類為中心的輻射防護方法,認為對人類的保護也自動涵蓋了其他物種,但明確考慮到動植物受到放射性的照射以及對自然資源的潛在影響,已經讓步于更為生態的方法。
新制訂的國際政策和法律文書反映了這一變化,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同樣如此,為環境保護設定了額外的目標。這些促使重新審視評估和控制放射性核素影響的現行方法。特別地,原子能機構在其最新的導則材料中明確考慮了可能對非人類物種產生的影響,這與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相一致,并符合其成員國在該領域積極開展的工作。
出現污染情況下,對人和環境的保護
如果放射性物質釋放或事故導致環境受到污染,人可能會受到較高輻射水平的照射。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采取補救行動來減輕放射性后果,包括限制進入某些區域,清潔土壤和地表,以及尋求農業產品的替代品。在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因素的情況下,這些努力可能需要將輻射劑量水平降至可合理達到的低水平。
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規定了設施正常運行期間確保公眾和環境受到保護的標準和規程。這些標準和規程還涵蓋事故及受事故影響區域和因過去不受監管的實踐活動而受到污染區域的整治。原子能機構還就這些標準的實施提供行實際指導,并應成員國請求組織國際援助來支持整治活動。
對污染地區的整治需要所有相關部門的參與,并與民眾進行建設性對話。像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和福島核事故那樣的大型核事故,可能需要若干國家的參與,以及其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