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機構倡導的全球安全機制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各種政府間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不僅包括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還包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準則。
行為準則
《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為準則》
該準則旨在幫助各國主管部門確保在適當的輻射安全和安保框架內使用放射源。該準則是一個被廣泛接受、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得到了130多個成員國的政治支持。
該準則有兩個補充導則。《放射源的進口和出口導則》的目的是在輻射源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時規定適當的責任移交。《棄用放射源管理導則》為制定棄用源管理的國家政策和戰略以及實施管理方案,例如回收和再利用、長期貯存以待處置和返還供應商提供進一步指導。
《研究堆安全行為準則》
該準則加強了民用研究堆的國際核安全安排,為研究堆安全管理規定了參數,并就相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的制訂和協調為政府、監管機構和營運組織提供指導。
《研究堆安全行為準則》旨在通過適當的運行條件、事故預防措施以及緩解事故放射后果來獲得和維持全球研究堆的高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