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電計劃中,從選址和設計到調試、運行以及應急準備和響應,始終不斷地根據國家執行的標準,對安全采取行動。國際協調也很關鍵。
“核安全是一項國家責任。各國通過其研究機構、監管機構以及核技術及其應用的營運組織承擔這一責任。”原子能機構副總干事兼核安全和安保部部長胡安·卡洛斯·倫蒂霍說,“國際合作在收集良好實踐和傳播這些信息方面發揮著作用,使所有國家都能了解核安全方面的最佳實踐。”
在地震和海嘯導致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后的第一時間里,原子能機構的作用變得更加具有實時性。“當時,原子能機構的主要目標是收集來自日本的信息,并將其傳播給[國際]社會的其他成員,以確保所有成員國充分了解所發生的情況。同時,原子能機構促進了對日本的國際援助,”倫蒂霍說。
國際社會還建立了協調機制,例如機構間輻射和核應急委員會。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發生后,機構間輻射和核應急委員會成立,以制定、維持和共同實施“國際組織輻射應急聯合管理計劃”。該聯合計劃為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國際刑警組織等一系列組織采取協調和統一的國際響應提供了基礎。
Batandjieva-Metcalf說:“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期間,原子輻射效應科學委員會參與了機構間輻射和核應急委員會的公眾溝通協調工作,以查明術語使用上存在的任何差異、混淆或不一致。在過去的幾年里,獲得了新的信息和測量結果,原子輻射效應科學委員會計劃今年發布對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后果的最新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