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運行期間,特別是在發生意外的情況下,適當的法律框架對于安全、可靠及和平利用核技術是不可或缺的。當今的國家和國際核法律體系以充分保護個人、財產和環境的方式,為開展與核能和電離輻射有關的活動提供了法律框架,并有助于在出現問題時確定責任。
1986年切爾諾貝利事故促使《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及早通報公約)和《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緊急援助公約)迅速獲得通過,它們構成了國際應急準備和響應框架的法律基礎。后來,經過進一步談判,1988年通過了《關于適用〈維也納公約〉和〈巴黎公約〉的聯合議定書》,以及1997年通過了《修訂〈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的議定書》和《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
此外,2011年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催化了進一步加強現有核責任和安全框架的努力。
“在1986年切爾諾貝利事故發生時,在原子能機構主持下締結的與和平利用核能有關的條約很少。”原子能機構高級法律官員Andrea Gioia說。除了通過1986年的“及早通報公約”和“緊急援助公約”外,后來在1994年還通過了《核安全公約》,隨后在1997年通過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
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發生后,成員國通過了原子能機構《核安全行動計劃》(詳見第32頁),其中概述的12個領域之一就是加強國際法律框架。Gioia說:“這方面主要重點是有效執行現有條約,以及加強核責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