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有責任就輻射風險和監管問題通告公眾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部門及專業和科學機構。原子能機構通過其安全標準和指導文件,幫助成員國制訂促進公開和透明的溝通和協商戰略。
與公眾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的溝通
在涉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問題時,公眾成員通常不具備完全的知識,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性。這直接影響他們對與核能、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源使用有關的輻射風險的看法。與此同時,公眾以及其他利益攸關方希望有公平和合理的機會提出他們的觀點,對監管決策過程產生影響。
根據各種國際公約和條約規定,利益攸關方應得到適當的通知并參與其中。溝通和協商是一種戰略工具,其支持監管機構履行其監管職能,做出明智的決策,提高利益攸關方對安全的認知,進而促進安全文化。溝通和協商還有助于監管機構在可能發生核或輻射緊急情況下能更有效地溝通。
監管機構應該努力提高透明度和公開性。這使得其能夠構建公眾對其獨立性、勝任力、完整性和公正性的信任。利益攸關方的及早參與,可以洞察沖突情況的潛在可能性,并在更易找到解決方案時得到解決問題的更好機會。
監管機構應主動與公眾溝通和對話,樂于傾聽和回應各種關切。必要時,應確保利益攸關方最早地參與,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應在正式的監管活動啟動之前,例如在涉及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的審查和評估活動中。
原子能機構支持其成員國構建能力,以制訂和實施有效、公開和透明的溝通和協商戰略。《國際原子能機構關于監管機構與利益攸關方溝通和協商的安全標準》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基本安全原則》,明確規定了監管機構在該領域的責任。這些安全標準還為如何實現與公眾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的積極對話及其參與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建議。
原子能機構定期組織活動,以促進原子能機構成員國之間就如何與利益攸關方溝通進行知識、經驗和最佳實踐的交流。原子能機構還為專家舉辦培訓活動和技術會議,使成員國能夠面對各種各樣的溝通挑戰,包括與公眾信任、風險感知及傳播安全和安保信息有關的挑戰,以及提高透明度,使溝通更有效,改善整個信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