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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安保公約

          核安保的國際法律框架由法律文書和公認的原則組成,旨在防止、探知和應對涉及或指向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質及相關設施或活動的非法行為和其他擅自行為。

          對這些文書和統一的國家法律和監管框架的普遍遵守可以為打擊核恐怖主義做出重大貢獻。原子能機構向成員國通報相關國際法律文書情況并提出建議,鼓勵其遵守并執行這些法律文書。

          在原子能機構主持下通過的主要國際法律文書,有《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CPPNM)及其《2005年修訂案》,以及《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為準則》及其補充導則。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于1987年2月8日生效。該公約制訂了適用于核材料國際運輸的實物保護措施,以及與核材料犯罪行為有關的措施。公約還設想了各締約方之間的各種國際合作形式。

          2005年7月8日,公約締約方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修訂案于2016年5月8日生效。該公約與修訂案是核材料實物保護領域中唯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

          該修訂案是國際社會努力改善核材料和核設施實物保護的重要里程碑。《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規定的實物保護義務涵蓋國際運輸中的核材料,而《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對締約國保護核設施和處于國內和平利用、貯存和運輸中的核材料具有法律約束力。它還規定擴大國家間就迅速定位和回收被竊或走私的核材料、減輕放射性破壞后果以及預防和打擊相關犯罪的措施進行合作。

          其他國際核安保文書

          還有其他幾項側重于核安保問題的國際文書。

          其中有自2007年7月7日起生效的《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詳細說明了有關非法、故意持有和使用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裝置以及使用或損壞核設施的違法行為,旨在通過共享信息和協助調查和引渡促進各國之間的合作。

          此外,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兩項決議,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核恐怖主義和核擴散的威脅。第1373 (2001) 號決議和第1540 (2004) 號決議還呼吁開展國家、地區和國際合作,加強全球應對這些國際安全挑戰和威脅。

          原子能機構應請求向聯合國就這兩項決議成立的委員會提供幫助。原子能機構還酌情對成員國履行這些決議規定的義務提供援助。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

          保持互動

          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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