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幫助各國確保放射性物質在國內和國際安全運輸方面發揮著核心作用。五十多年來,其運輸安全條例為全球人類和環境提供了高水平的保護。
運輸條例和規定
1961年,原子能機構首次發布了關于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的條例。這些條例在過去五十年中定期審查和更新,并成為諸如國際海事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等聯合國其他機構制定的國際條例范本的基礎。
國家監管機構采用原子能機構的要求,從而形成強有力的全球監管框架。原子能機構的運輸條例在考慮技術進步和運行經驗的需要與最新的輻射防護原則之間取得平衡,同時保持穩定的監管要求框架。原子能機構定期與成員國、有關專門機構和聯合國機構協商,對這些條例進行審查。
這些條例涉及所有類別的放射性物質,范圍從諸如礦石和精礦等低放物質到諸如乏燃料和高放廢物等高放物質。運輸的材料必須根據其放射性濃度、總放射性、裂變特征(如有)和其他相關附屬特征進行分類。
包裝和貨包要求根據內容物的危險程度進行明確規定,其范圍從正常商業包裝(對于低危險的內容物)到嚴格的設計和性能要求(對于較高危險的內容物)。對于特定運輸和貨包類型的標志、標簽、運輸工具的標牌、文件、外輻射限值、操作控制、質量保證以及通知和批準,還制定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