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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于1968年開放供簽署,于1970年生效。根據該條約第八條規定,締約方同意定期監測《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執行情況,并在條約生效五年后舉行一次會議,審查條約的運作情況,并且此后每五年舉行一次審議會議。原子能機構在該條約下承擔重要的核查作用,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它參與了審議過程,其作用和貢獻在所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上得到締約方認可。
在1975年舉行的第一次審議會議之前,原子能機構編寫了一份關于其在第三條(保障)方面活動的技術報告,以及關于其在第四條(和平核合作)和第五條(和平核爆炸)方面活動的工作文件。
原子能機構關于第三條的報告主要涉及《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下的原子能機構保障,與非《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保障作了簡要比較,討論了保障籌資問題,以及提供了截至1974年12月31日的財務和統計數據。此外,報告轉載了收到的與核材料出口有關的信函,并對實物保護措施進行了簡要討論。關于第四條的報告描述了原子能機構在1964年至1974年期間與技術援助、設備和材料交換、科技信息交流和國際合作有關的活動。關于第五條的報告描述了原子能機構從1969年理事會設立專門委員會開始,在和平核爆炸方面的工作歷史。
原子能機構繼續向隨后舉行的八次審議會議的每一次提交關于其根據第三條和第四條開展的活動報告。由于原子能機構在和平核爆炸方面的工作已于1977年完成,因此在第二次審議會議上提交了關于1976年至1977年的情況報告,其中更新了在第一次《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上提交的資料,隨后便停止了這項工作。
原子能機構總干事繼續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上發言,并在對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發言中提及審議會議的結果和對原子能機構計劃和活動可能產生的影響。
在1995年6月理事會會議上的發言中,總干事漢斯·布利克斯通報理事會,原子能機構秘書處已向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和延長大會提交了關于原子能機構與《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相關活動的報告,向審議會議介紹了原子能機構的保障和技術合作活動,以及在整個會議期間向會議秘書處提供了工作人員。總干事還通報,在會議期間,原子能機構被明確確認為負責核查和確保遵守保障協定的主管機構。此外,審議會議還呼吁支持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旨在加強保障的行動,并呼吁提高原子能機構探查未申報核活動的能力。會議還建議,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解除軍用的核材料置于原子能機構保障之下。
總干事穆罕默德·巴拉迪在2000年6月理事會會議上發言說,2000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要求原子能機構繼續確定有效和高效履行所有職責所需的財政和人力資源,并強烈敦促所有國家確保為原子能機構提供這些資源。
在2005年6月理事會會議上,巴拉迪先生遺憾地注意到,《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未能就如何加強條約的執行達成一致,盡管取得了成果,但挑戰依然存在,必須加以解決。他還提到需要普遍實現原子能機構在附加議定書下的授權,加強對核燃料循環擴散敏感方面的控制和傳播,同時確保供應,加強處理不遵守行為的機制,以及加快核裁軍進展。
在2010年6月理事會會議上的發言中,總干事天野之彌歡迎2010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一致通過了與原子能機構活動有關的三個領域的《結論和后續行動建議》,并且非常令人鼓舞的是,呼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有締約國確保原子能機構持續獲得其所需的一切政治、技術和財政支持,以有效履行職責。
2015年,天野先生通報理事會,他歡迎《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在201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期間對原子能機構工作所表示的大力支持。他還提到,盡管《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沒有達成最后文件,但他相信締約國將繼續努力實現條約的各項目標,原子能機構繼續隨時準備根據要求提供專業知識。
在即將于2022年舉行的2020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上,總干事拉斐爾·馬里亞諾·格羅西將就原子能機構執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三條和第四條的相關工作發表講話。提交給審議會議的背景文件闡述了原子能機構自201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以來為核查各國遵守保障協定情況所做的努力,以及原子能機構在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方面所提供的支持。這些文件還概述了原子能機構應對新冠肺炎大流行情況,其中包括繼續執行保障以及協助各國快速檢測和監測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