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副總統兼伊朗原子能組織主席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干事為澄清2021年11月17日GOV/2021/52號文件中提到的問題商定了以下聯合聲明。
伊朗原子能組織和原子能機構商定,為繼續開展2020年8月26日“聯合聲明”中所述的合作,加快并加強旨在解決這些問題的合作和對話。
就此而言,伊朗原子能組織與原子能機構商定如下:
- 伊朗原子能組織將不遲于2022年3月20日向原子能機構提供書面說明,包括對原子能機構已提出而伊朗尚未解決的有關三個場所的問題的相關支持文件。
- 在收到伊朗原子能組織的書面說明和相關支持文件后兩周內,原子能機構將審查這些資料,并向伊朗原子能組織提交關于所收到資料的任何問題。
- 在原子能機構向伊朗原子能組織提交有關此資料的任何問題后一周內,原子能機構與伊朗原子能組織將在德黑蘭舉行會議,以處理這些問題。將就每個場所舉行單獨會議。
- 一經完成上文第1段至第3段所述活動,并在原子能機構進行相應評價后,總干事將計劃在2022年6月理事會之前報告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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